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235.“神的使者遇见他”表出自良善的启示。这从“神的使者”的含义清楚可知,“神的使者”是指主之神性的某个方面,在此是指主里面的神性,因为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在主里面。主的生命本质(这生命本质在人里面被称为灵魂)就来自神性,就是祂自己。这种神性通常被称作神性性质(Divine nature),确切地说,被称为主的神性本质(Divine essence)。因为在圣言中,“神的使者(或天使)”表示主的某个方面(参看1925, 2319, 2821, 3039, 4085节)。“神的使者遇见他”在最近似意义上表示神性进入属世层的流注,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启示;因为一切启示皆出自神性流注。由于所论述的主题是主的属世层里面状态的颠倒,以便良善能占据第一位,真理占据第二位;还由于本章这第一部分所论述的主题是在属世层里面真理植入良善(4232节),又由于这一切若没有来自神性的启示,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故此处首先论述由真理将要被植入其中的良善所带来的启示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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